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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协关于成立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山 东 省 司 法 厅

山 东 省 律 师 协 会

鲁工商办字[201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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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司法局、律师协会,省属私营企业工作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精神,加强对广大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宣传保护,帮助个体私营企业依法经营、维权,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提质增效,科学健康发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经研究决定,成立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省律师协会负责律师服务团成员的组织、联络、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由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省律师协会从热爱公益事业、专业能力强、职业道德好的优秀律师中选聘。

三、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律师服务团主要职责是:

1.开展专题调查研究。针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研究意见和对策,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并为我省制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提供依据;

2.受理个体私营企业诉讼,开展法律咨询。围绕个体私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或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理侵权案件,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3.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培训。根据个体私营企业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和专业法律培训,防范法律风险,引导个体私营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4.提供法律体检服务。受聘为个体私营企业开展法律体检,提前发现、规避、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为全省个体私营企业科学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四、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司法局、律师协会应对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工作给予协助,并参照省里的做法成立市个体私营企业律师服务团。

五、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指导各级律师服务团工作,常设机构设在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联系电话:88527347,电子邮箱:sdgslswq@126.tom,联系人:姜洪云、杨晓华、高秀峰。

附件:1.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名单

2.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工作规则

附件1:

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名单

团 长:王 建 省工商局副巡视员

副团长:段连友 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秘书长

龚再坤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调研员、省律师协会秘书长

周长鹏 省律师协会理事、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景林 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委员会委员、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于 新 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 慧 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成 员:张玉刚 省工商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律师

魏敬胜 省工商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律师

李 宁 省工商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律师

唐雪宇 省工商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律师

梁 宏 省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

刘志慧 省律师协会民事委员会委员(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曲 梅 省律师协会监事委员会委员(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

周小平 省律师协会商事委员会委员(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

于 鹏 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张 斐 省律师协会涉外委员会委员(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

蒋 灵 省律师协会行政委员会委员(北京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王德勇 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李相杰 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

洪 涛 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委员会委员(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齐 娇 省律师协会公司委员会委员(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王国红 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委员(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

王红兵 省律师协会投资委员会委员(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

刘丕岐 省律师协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徐 舰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秀峰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顾 问:王玉增 省工商局法规处处长

郭之祥 省工商局个体处处长

韩 斌 省工商局市场处处长

盛红雁 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

李衍铮 省工商局合同处调研员

李培杰 省工商局食品处处长

李吉海 省工商局商标处副处长

高绍辉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关永年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

附件2:

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律师服务团(以下简称律师服务团)的管理,规范律师服务团的工作,充分发挥律师服务团的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服务团接受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省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服务团成员的组织、联络、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省律师服务团指导各级律师服务团工作,常设机构设在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第三条 律师服务团以维护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科学发展为宗旨,以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为服务对象,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团长、副团长人选由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省律师协会协商确定。

第五条 律师服务团特邀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相关机构负责同志作为顾问,充分发挥行政优势,更好地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律师服务团成员由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省律师协会从优秀执业律师中聘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政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道德品行良好;

(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三)自愿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律师服务团成员服务期限为4年,届满可连续聘任。

第八条 律师服务团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省工商局和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要求,针对个体私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并为我省制定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提供依据;

(二)为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决策和开展有关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三)配合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组织开展对会员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活动,提高个体私营企业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四)参加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组织的维护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公益活动,协助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处理重大疑难投诉案件;

(五)接受委托,担任个体私营企业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制定危机处理法律预案,提高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六)接受委托,参与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决策论证,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

(七)接受委托,为个体私营企业进行法律体检,提前发现、规避和化解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八)接受委托,帮助个体私营企业处理有关企业设立、投资、重组、改制、上市等方面的法律实务以及代理诉讼等;

(九)律师服务团成员按月轮值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十)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律师服务团成员根据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安排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无偿为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培训。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根据律师服务团成员开展公益活动工作量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律师服务团成员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应遵循有偿、优惠的原则,对处于创业阶段或遇到经济困难的个体商户和私营企业,应酌情延缓或减免收取服务费。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团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确定工作计划,交流通报工作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律师服务团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成员深入基层,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开展法律培训和帮扶工作,律师服务团成员应切实增强责任感,根据律师服务团安排和个体私营企业需求,每年重点帮扶对象不少于三家,参与法律培训咨询活动不少于二次。

第十三条 律师服务团成员应每季度将工作情况和工作建议书面报送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省律师协会。

第十四条 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省律师协会应及时协调解决律师服务团成员在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律师服务团成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

(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服务态度严谨、诚恳、热情;

(五)服从领导,按时参加有关活动,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律师服务团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省律师协会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者

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服务团成员情形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因服务态度和质量问题被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五)推诿或消极对待服务对象,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

第十七条 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省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律师服务团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评价,对工作中表现出色的成员给予奖励。省律师协会在评选优秀律师时可以将律师服务团成员的表现作为参考。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