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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派律师到公检法司机关挂职锻炼预报名的通知
2012-04-18 08:38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和鲁办发[2011]14号文件有关“探索选派优秀律师党员到政法机关挂职锻炼”的要求,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拟选派100名优秀律师到我省50个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公检法司机关挂职锻炼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尚未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先在全省律师中进行预报名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职地点及挂职期限

挂职锻炼地点:我省50个经济欠发达县、市、区公检法司机关。公安机关重点安排在法制部门挂职,法、检机关主要担任审判员、检察员或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在律师管理部门挂职。

挂职锻炼期限:原则上为1年,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二、选派对象及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恪守职业道德,在执业过程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2、符合担任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回避要求,并一律不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市挂职(本着跨大市、就近的原则安排)。

3、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吃苦和奉献精神。

4、执业年限3年以上,年龄50周岁以下。

5、身体健康。

三、挂职人员的管理

1、挂职单位和派出主管司法局对挂职律师,要做到政治上爱护、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挂职律师在挂职期间实行双重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派出主管司法局管理为辅。挂职律师是党员的,挂职期间要转组织关系,参加挂职单位党组织活动。

2、挂职律师挂职期间,免交当年个人会费,由省和所在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各给予6000元生活补贴,挂职单位为挂职律师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生活补贴,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3、挂职单位要做好挂职律师的相关工作安排,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严格管理和考核,建立挂职律师档案,准确记录开展工作的各项情况(包括考勤、学习、工作、活动、季度小结、半年小结、全年总结等)。挂职结束,要根据挂职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认真负责地做出书面鉴定,存入挂职律师人事档案。

4、挂职律师要珍惜机遇,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行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涉密工作的规定。

5、挂职期间,不再从事律师业务,也不得利用挂职的条件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

6、挂职结束后,省司法厅与有关部门对工作突出的优秀挂职律师进行表彰。

四、其他事宜

请各市于4月23日前,将预报名人员名单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李鹏、任晓梅

联系电话:0531——82923512

邮箱:sd_sdlx@163.com

附件:挂职锻炼的50个县、市、区名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山东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分布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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