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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实证分析的角度-大昌 庞玉柱 李梦雪
2017-07-10 16:12  

社会舆论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实证分析的角度

内容摘要随着法制中国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舆论对法律实践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同时,也给司法界带来了许多挑战。一方面,人们在畅所欲言时,难免过于感性,忽略法律;另一方面,如何处理好社会舆论对法律实践影响成为司法界特别是法官面临一个重大难题。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既要利用社会舆论带来的积极影响,又要以法律为准绳,坚守司法独立的原则。

关键词:社会舆论 法律实践 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

法制中国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人们不再仅仅关注能不能吃饱的问题,而且对了解民生政治等国家大事的热情大幅上升。与此同时,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为人们酣畅淋漓的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与需求提供了宽阔的平台,尤其是互联网普及迅猛,成为了社会舆论独立源头之一。自然,法律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社会规范,拥有其不可逾越的地位,但又常常被人们与政治腐败联想在一起,更是引得人们的关注。由此,不少司法案件由于大众传媒的传播,继而口口相传,形成社会舆论,甚至影响着案件的审理与判决。社会舆论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已经成为司法界关注的焦点,因为它不仅仅是监督法律的实施,也为司法独立带来了伤害。不可置疑的是,司法应坚持自己的公平公正的立场,正确处理社会舆论带来的影响。

一、社会舆论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在当下,社会舆论已不是一个新词,也许你我不能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我们可能早已为某一社会舆论的形成贡献出了自己的一份小小的力量。在《社会舆论与媒介传播》一书中,我找到了一个符合本文所写的社会舆论的定义:舆论是在特定的时间或空间范围内,公众对特定的公共事务公开发表的、消除个人差别的,多数人的信念、态度、意见的总和。因此,他不是简单的一家媒体言论,也不是多数意见的总和,而是个人意见与他人意见在传播中的相互碰撞、交流形成的一个共同意见。[1]那么,社会舆论为什么会应影响法律实践呢?

(一)大众传媒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生活节奏加快,电视、广播和报纸等早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互联网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受到人们的青睐,中国网民更是迅速增加,网络便成为最嘈杂的民意市场,自然成为社会舆论形成和传播的主要媒介之一,人们可以随时随地的畅所欲言,甚至随手拍个照片、视频,加上一个醒目刺眼的标题传到网络上,便可几分钟内获得几百几千的点击量。因此,一个司法案件通过某种形式得到网友们的关注后,会在案件审判前获得铺天盖地的各种评论,形成社会舆论并迅速的散播开来,产生一定的导向,给法官带来压力

(二)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

改革开放后,人们的思想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少,言论自由也被写入宪法,为人们畅所欲言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此同时,人们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热情高涨,而很多司法案件往往牵扯多方的切身利益,刺激人们的眼球,自然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三)众口铄金,管制滞后

阳光是最好防腐剂,以互联网为主的媒介给人们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方便而又快捷的平台,使得法律案件的审理更加开放透明,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当然,社会舆论的形成来自于数量巨大的主体,每个主体往往以自己的生活经验和道德标准来评判事物,而法律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性规范,繁多复杂,有其自身的学科规律,未受过专业教育的人很难弄清其内在的立法目的和意义,因此人们在行使自己监督的职责时,也难免为司法独立带来伤害。[2]

同时,我国目前的状况是技术先行,管制滞后。网络谣言的治理在2013年才初见成效果。电视媒体、网络,报纸杂志即使对一些失实的事情的进行报道评论也大多不会受到处罚,这便使得谣言泛滥。很多有心人加以利用,制造社会舆论,影响一些司法案件的进程,同时人们盲目跟风的劣根性,让一些不知真伪的社会舆论迅速传播,影响人们对法律案件的看法甚至以一种无形的力量逼迫法官对案件的判决。

二、从我国具体案例中探讨社会舆论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司法权利作为公权力的一种有可能出现膨胀和滥用的现象,而社会舆论则成为民主监督的一种便捷有效的方式。[3]但是,任何事物都是把双刃剑,社会舆论若是超过一个度,则有可能伤害司法独立,进而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

(一)孙志刚、唐慧案

说到社会舆论带来的正能量,不得不提到孙志刚、唐慧案,他们获得正义的道路太过艰难,付出的代价太过惨重,但唯一令人安慰是,在各界人士以及社会舆论的帮助下,他们最终得到了公平公正的说法,同时他们的牺牲也促进了中国法律进程的发展。如果历史倒退几十年,这种普通小人物的案件,显然无法进入公众的视野,就像一颗颗小石子掷入大海,激不起一点浪花,瞬间消失。今天,由于公众的力量普遍参与,再普通的个体也已经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一但司法权出现滥用和腐败,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便可以与腐败、滥用形成抗衡。

在社会舆论阳光的沐浴下,司法更加公开透明,促使司法人员不断加强完善自我,从而保证冤假错案的几率降低,让法官成为正义的代名词,让法律成为保护每个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

(二)某明星嫖娼案

明星本来就是深受追捧的热门话题,而在2014年5月发生的明星嫖娼事件,集名人+丑闻双重传播热点交相刺激之下,各种评论报道蜂拥而至,更是一时间吸引了很多人的眼球。案件的进程就像现场直播,每时每刻都会出现新的讯息,涉案地点涉案人员甚至内部司法文书连同案卷照片均被上网,网友们表达心痛亦或大骂痛快的同时迅速传播着这些来路不明的信息。事情已过多时,不知道茶余饭后,人们有没有想过,对于这件事,公众是不是知道的“太多”了,把违法犯罪人的隐私置于何处。

曾经有某公安局因为让几张涉嫌卖淫的失足妇女指认现场的照片流落到网上,受到大家的声讨。而此时明星嫖娼事件中的双方均被过度公示,却没有多少人觉得不妥,反而津津乐道。尤其关于内部司法文书以及案卷照片的流出,并非是普通公众可以提供的,这不得不让人怀疑,难道公安机关也把违反人员分为娱乐圈和非娱乐圈。尊重和保障人权早已被写入宪法,《治安管理法》也提到保护隐私,而此案件侵犯隐私的行为,却没有得到重视。

在此事件中,社会舆论似乎跑偏了,人们只顾痛心少了一个好演员和痛骂多了一个人渣,却忽略了更重要的东西。侵犯隐私的行为相当于得到了公众的默许,甚至传播的每个人都成为违法人员隐私的侵犯者。违法犯罪人员的权益本来就容易被忽视,而此事件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行政案件,却把法律实践中忽视违法犯罪人员隐私问题表现的尤为突出。法律无是否娱乐圈之分,如此行为,很多人却觉得感受到的是公开透明,实质上却是大大伤害了司法公正。

(三)星二代强奸案

某星二代强奸案一经媒体报道,引得社会高度重视,电视、报纸关于此事的报道层出不穷,网友们更是以杀富济贫之势口诛笔伐,“某星二代必须重判”成为压倒性观点,同时此星二代的诸多不知真伪却带有污点的往事都被揭露出来,给此星二代塑造了无恶不作的形象,此案件变成了舆论审判的典范,法院还未审理,社会舆论便给他扣上了轮奸罪名的帽子。

不可置疑,媒体和社会舆论对此类双方贫富和社会地位悬殊的案件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大众却忽略了他也只是一个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而且还只是一个未成年,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星二代犯罪须重判。才疏学浅我无法去评判最终的审判结果的合理性,可却能从终审结果中通过简单的对比看出此星二代是同案犯未成年中判的最严厉的。这种结果不知道能不能让那些要重判他的大众得到满意。我也评判不出这个案件的最终胜利属于谁,但总归是不属于司法的胜利。

首先,当大家知道犯罪嫌疑人是星二代时,“重判”的声音充斥着法官的耳膜,未经调查,未经审理,只看到是星二代便要重判,若法律如此随意,怎么能作为保护我们权益的坚强后盾。公众的义愤填膺是不是在亵渎法律的威严。

其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但是此案未宣判前,很多媒体便给其定性为轮奸。我不禁感慨,一个法官经过层层筛选,才有资格对一个案件定性,一个局外人却如此随性,这难道不是对法律的无视和对司法权的不信任吗?

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好了可以打老虎拍苍蝇,若是超过了一个度,演变成舆论审判,却是给法律的威严以重创。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的公权力,本身就会受到各种挑战,只有司法独立,才可以维护法律的地位以及司法权威,从而获得公信力,得到人们的拥护。

(四)聊城辱母杀人案

前几日,社会各界对聊城辱母案的各种评论瞬间刷爆了朋友圈,大同小异的报道了案件发生过程的情节恶劣以及判决的不公,一时间点燃了网友们的愤怒,网民针对人情和法理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舆论呈现一边倒,认为法院判决过重。更有甚者,网上发起了二审应该如何判决的投票

事情发展到此时,舆论审判则是对司法的大大伤害,若人人可判定谁人有罪,那法律权威何在。剧情极具反转,又有爆料,杀人者律师企图利用社会舆论给二审法院施加压力以变二审判决。事情到最后,众说纷纭,除了当事者我们并不知道真相如何,又怎么对杀人者的行为做出判定是否有罪。

可喜的是,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让乱用审判权的行为无处可藏起。更可悲的是,社会舆论超过自身的限度,触碰了司法的尊严。法律制定的意义便是人人信仰人人遵守,假若今天我们随意践踏法律的尊严,等有一天我们需要法律保护的时候,却发现我们也得不到保护 。社会舆论应站对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三、从辛普森案探讨美国社会舆论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最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谈起此案,有网友戏称,情节跌宕起伏,连好莱坞编剧也编不出这样精彩的剧情。辛普森一案集明星、种族、感情等因素于一身,迅速吸引人们的注意,辛普森也早已被冠上花花公子,攀附白人,家暴等负面的恶名,大众自然是一片声讨,公众舆论更是为此事推波助澜,自然引起轩然大波。当判决结果作出后,有调查公司在全美做过调查,其中有两个问题是1.其中你认为辛普森杀妻了吗?有74% 的人认为是他做的。2 .如果你是陪审员你会判他杀妻吗?近90%的人说会判他无罪。看似矛盾,其实不然。从调查中可以看出美国法律制度的威信和深入人心。开庭审判控辩双方互相举证呈现的结果也只是让大众看到的是他们尽力还原的事发经过,真真假假除了当事人我们无从考证,我们只是凭自己主观臆断他杀过人,可是众口难调,一百个读者一百个哈姆雷特,因此我们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还原事发经过,通过程序公正避免违规操作,从而实现实体公正。而辛普森的律师也正是以这一点为突破口,步步为营,打了漂亮的一仗,让公众觉的即使结果不该这样却还是心服口服。

通过此案,人们也许会注意到,美国的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寻求案件真想和把罪犯绳之于法。我想世界各地的权力都一样,都有腐败滥用的顾虑,而美国这样做也就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更加注重司法的独立,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四、在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中实现平衡

(一)必要性

正如你我所见,社会舆论监督对于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具有一定的侵犯性,因为社会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所遵循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社会舆论重视时效性、自由性、导向性和轰动性。而司法活动中要求的是程序性、中立性和理性。[4]因此,在社会舆论监督中难免出现有些舆论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带有个人感性色彩,或者为了追求收视率等利益,不计手段的夸大或者扭曲事实,从而呈现在大众面前的是真相失实的报道,最终让大众的思想观念与案件的判决不能取得一致,这种悬殊便可能引起社会舆论争端,使得公众怀疑案件审判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从而伤害到司法公正。

但是,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的行为准则,要保证其地位不受逾越 ,司法独立的实现至关重要。一方面司法权不能为强权、金钱等所控制,司法权与行政权要泾渭分明,双方以更好的实现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防止任何一个权力的肆意扩大;另一方面司法权亦不能被社会舆论左右,国家从侦查起诉到最后定罪量刑已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一套法律体系,其制定到出台已经经过了很繁杂的程序,是人们智慧的结晶。因此,在法律实践中,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使我们的社会秩序有条不紊。如今,依法治国大势所趋,司法独立则是实现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一步。

任何权利都应该放在阳光下行使,才可能避免藏污纳垢,而社会舆论不失为一种有效便捷的的监督方式。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舆论监督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社会舆论的重要作用,绝不仅是泛泛而谈,而是其真正实现了无地位差别、无贫富悬殊的汇集大众的声音。通过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便可以督促司法实践公平公正的运作,以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民主法治的发展。

综上,无论是司法独立还是社会舆论都是推进法治进步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法律实践中,司法权必修注重公开透明,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但是在办案过程中又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为大众舆论左右。同时,社会舆论毕竟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而且在对法律事件评判中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难免产生错误,因此社会舆论在监督中要坚持适度,不可直接干预案件的判决。

(二)怎样在社会舆论和司法独立中实现平衡

1.提高律师自身素质,捍卫法律权威

一方面律师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与时俱进,在办理案件裁判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另一方面司法人员要加强自己的道德素养,遵守职业道德,洁身自好,能够抵制各种诱惑,信仰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同时,更要维护法律尊严。正确运用法律武器,获得当事人的信任。

2.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

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国民的法律知识素养,使大众理性评判事物,不被他人利用,自觉维护司法独立。使社会舆论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同时要将本应属于人民的权利赋予人民,并保证其不受到侵害,使人民以积极的心态参与管理公共事务。

3.完善关于舆论传播过程的法律机制

我国法律发展起步较晚,法律还未做到面面俱到,使舆论传播过程中出现的很多负面问题得不到管制,常常会出现一些媒体为了自身利益而报道不实新闻或者有些网友为博眼球捏造谣言误导大众。因此加强舆论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管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大众传媒恪尽职守,传播正能量。

4.注重程序公正

我国目前还处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阶段,但是只有程序的公正才让实体的公正更加有说服力。同时重视程序公正,让事实说话,避免了司法案件被外界左右,也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进而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

事实上,社会舆论的监督与司法独立从本质上来看不存在根本的矛盾。社会舆论监督是为了防止权利的膨胀和滥用,从而保障权利,维护合法权益,是一种快捷而有效的民主监督的方式;司法独立是保障国家有序和健全发展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平衡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维护每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某种程度上讲,二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社会舆论关系到个人素质以及个人情感,一次难免伤害到司法独立。即使如此,我们也不可摒弃社会舆论监督带来的正能量。

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谈到:“在全世界一切民族中,决定人民爱憎取舍的不是天性而是舆论。”[5]社会舆论在法治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法律事件中,既要维护司法独立,又不可忽视社会舆论的监督,在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中实现平衡,使我国法制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1]毕一鸣.骆正林.社会舆论与媒介传播[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2.46-52.

[2](苏)奥舍罗夫.斯皮里多诺夫.社会舆论与法.[M].王长青.毛树智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1.174-206.

[3]袁江平.从近年的部分案例看社会舆论对法律适用的影响.[D].湖南:湖南大学,2010.

[4] 步琼.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问题初探[J].法治与社会,2014.6(上).102-103.

[5](法)卢梭.社会舆论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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