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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1-06-27 17:05  

鲁司〔2011〕57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

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保障更多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是省厅为方便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而批准确定的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受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代理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受理,并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报法律援助机构备案。

第三条 法律援助受理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信誉度高,热心公益事业,专业力量充足;

(二)能够确定人员负责受理点的日常工作;

(三)管理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四)能够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

第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寻求法律服务的公民,在咨询接待中如果认为其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讲明法律援助与有偿法律服务的区别。

(二)在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代为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三)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指导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和《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当事人将所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完毕后,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24小时内安排本所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在3日内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指明其他解决渠道或提出合理性建议。

(五)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及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信息,并采取积极措施,化解矛盾纠纷。

(六)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及时收集并上报有关法律援助信息资料,并做好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第五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八)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一)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申请法律援助:

(一)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七条 公民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且持有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可以直接受理: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

(二)工会组织发放的特困职工证;

(三)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其他社会救济、救助证明文件;

(四)人民法院就申请事项涉及的案件已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的证明文件;

(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六)持有一、二级残疾证明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案件,65岁以上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案件,以及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案件,也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第八条 没有第七条所列举的证件(证明)的其他经济困难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必须提供乡镇(街办)、村(居)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经济困难标准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符合《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管辖的规定。

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受理点受理的,应当告知并帮助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第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的证件(证明)或者《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应安排专人负责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受理工作。认真做好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事项概况及可诉性的询问工作,并做好笔录。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宣读或由申请人阅读,申请人无异议后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在决定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件是否属实(提交复印件一份)。如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要求代为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和委托代理手续;

(二)《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是否按规定签署乡镇(街办)、村(居)委会的意见和印章,是否留有申请人及其所在村(社区)或民调主任的联系电话。缺少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

除因有关单位拒绝签署意见和印章或其它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有无能够基本反映申请事项概貌和可诉性的物证、书证及其它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不足以做出是否援助决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必要时应当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相关笔录。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应当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请求事项的可诉性等情况进行审查,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公民对受理点不予援助有异议的,应当指引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受理点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案情况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备案;诉讼、仲裁案件开庭前3个工作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告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便于法律援助机构旁听。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于备案案件本着从宽掌握的原则予以审查确认。对于作为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明显不当的,要及时提出修正意见。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向法律援助机构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受援人身份(户籍)证明复印件,代理申请人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的证件(证明)或者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谈话笔录;

(五)法律援助审批备案表。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受理点办案人员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按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的规定,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装订立卷后,将结案材料送交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诉讼案件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之日为结案日,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受理点办案人员办结案件后,应将受援人填写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卡》一并报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每月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并于25日至月底前提交当地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受理点报送的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档案和结案报告表后,按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于15日内完成对案件卷宗档案的审查确认。对符合要求的,由审查确认的法律援助机构按当地标准发放办案补贴;对不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或办案质量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第二十一条 受理点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确认的法律援助案件有异议的,可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受理点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受理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要及时审查、备案。建立专门的台帐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案件及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庭审时间及地点,便于通过旁听庭审、回访等方式监督案件办理情况。

每年4月底、10月底之前由各市法律援助中心汇总并向省法律援助中心各报告一次。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受理点报送的卷宗,要认真审核,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案卷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受理点开展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一)统一挂牌制度。受理点由省司法厅统一挂牌,名称统一为“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

(二)公示制度。各受理点要在接待场所公示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及申请审查程序及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电话。

(三)无偿服务制度。受理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一律不收费。受理点不得以法律援助名义承揽、办理非法律援助案件或其他有偿法律服务。受理点工作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使用法律援助统一格式文书制度。受理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使用统一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受理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宣传、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办案质量差、群众满意度低或者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视情节进行整顿或撤销其受理点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受理点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关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山东省首批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名单

2、格式文书

附件1:

山东省首批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名单

省直(6个):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32个):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 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

山东博翰律师事务所 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

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

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

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德衡律师集团(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山东蓝孚律师事务所 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

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 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

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 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

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 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

青岛市(40个):

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山东兴田律师事务所 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

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 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

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 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

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 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 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

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 山东文凡律师事务所

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 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 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

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 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

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 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

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 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

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

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 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

山东自力律师事务所 山东海晖律师事务所

淄博市(14个):

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山东成涛律师事务所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 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

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 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

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 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

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 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

枣庄市(4个):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 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

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 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

东营市(6个):

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 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

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 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

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 山东津城律师事务所

烟台市(16个):

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

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 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

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阳律师事务所

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 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

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 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

山东恒唯实律师事务所 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

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 山东海宇清律师事务所

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 山东西政(蓬莱)律师事务所

潍坊市(14个):

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 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

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

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 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

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 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

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 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

山东鲁潍同心律师事务所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济宁市(8个):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

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 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

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 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

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 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

泰安市(8个):

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 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

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 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

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 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

威海市(8个):

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 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 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

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

山东崴海卫律师事务所 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

日照市(6个):

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 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

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 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

莱芜市(1个):

山东众成仁和(汶水源)律师事务所

临沂市(13个):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 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

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 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

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 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 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

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 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

德州市(11个):

山东红日律师事务所 山东众诚求真律师事务所

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 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

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 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

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 山东光智律师事务所

山东路通律师事务所 山东禹鼎律师事务所

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

聊城市(5个):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

山东振阳律师事务所 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

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

滨州市(8个):

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 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

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 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

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 山东芳君律师事务所

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 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

菏泽市(6个):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

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 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

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 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

附件2:

格式文书之一

法律援助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申请人联系电话: 村(居)委会办公电话/民调主任电话: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类别

□刑事案件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其他

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及理由:

申请人承诺:本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因此就上述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以上所填内容均为真实情况。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及日期:

格式文书之二

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收入情况

□职业收入(含离退休金): 元/月

□救济金: 元/月

□其他收入: 元/月

□无收入

申请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单位:元/月)

姓名

年龄

与其关系

收入

职业

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申请人 因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申请法律援助,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公章 乡镇(街办)公章

日期: 日期:

格式文书之三

法律援助谈话笔录(样本)

时 间: 地 点:

当事人: 联系电话: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人(问):你好,我们是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人员,现就你申请法律援助一事,按规定做谈话笔录。请你如实反映问题。请你介绍一下你本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有无突发灾害事件或重大疾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等)。

答:

问:到我们这里来有什么事情需要申请法律援助?(包括事发时间、地点、有关当事人及事实经过)?

答:

问:请问你申请法律援助有何具体请求?要达什么目的?

答:

问:刚才你申请的事项,我们要按规定进行审查,如符合规定,我们会尽快指派律师为你办理维权事项。如审查后不符合规定,我们会及时通知你,请你做好两手准备?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目录:

1、

2、

3、

4、

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工作人员已念给我听),是本人今天申请法律援助的谈话内容,都是事实,如有虚假内容,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现签字确认

(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文书之四

法律援助审批备案表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类别:

二、审批情况

受理点接待人审查意见:

签名及日期:

受理点审批意见: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三、备案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备案意见:

法律援助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书之五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申请人: 事由:

时间: 领函人签字: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法律援助受理点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现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山东省法律援助受理点

律师事务所(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书之六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卡

受援人姓名: 受援人联系电话: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反馈卡

受援人姓名

受援人地址

受援人电话

案 由

法律援助服务

人员单位

法律援助服务

人员姓名

审理机关

主审人员

案件指派时间

办结时间

案件处理结果

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工作情况:

对案件了解情况:□详细 □一般 □较少

工作准备情况: □充分 □一般 □未准备

调查取证情况: □有 □无

按时出庭情况: □有 □无

私自收取费用: □有 □无

满意程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对法律援助机构或承办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司法机关或受援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在委托事项办结后7日内,填写本卡,按照以下地址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反馈。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你在享有如下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权利

(一)当为你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以任何理由要求你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时,你有权拒绝并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举报;

(二)当为你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你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投诉;

(三)当为你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你可以向受理点申请回避。

二、义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受理点:

1、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的;

3、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二)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法律援助,一经发现并查实,终止法律援助,并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返还已经发生的办案费用。

法律援助中心监督举报电话:

格式文书之七

受理点法律援助案件统计表

受理点名称: 律师事务所

编号

受援人基本情况

承办情况

结案情况

备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案件类别

受理时间

承办人

援助形式

结案时间

结案方式

说明:1、案件类别:刑事、民事、行政等。

2、援助形式:刑事辩护、刑事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诉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等。

3、结案方式:民事案件填写判决/裁决、调解、和解、撤诉,刑事案件填写全部采纳、部分采纳、未采纳等。

《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点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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