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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监督和指导
2011-06-08 09:05  

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监督指导意见(试行)》,对进一步规范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首先界定了重大法律事务的范围,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案件;群体性案件;敏感性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市地级以上党政领导批办协调的案件;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事务。

《意见》明确了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应当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只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益相统一;四是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五是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都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报告与备案、协调与指导、监督与惩戒制度。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法律事务,要事先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属律师协会书面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收到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监督和保障律师依法办理重大法律事务,并按程序及时、逐级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级律师协会要成立重大法律事务协调指导组,具体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监督、协调、指导工作,协调指导组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预案,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对于办理重大法律事务不报告、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区别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为确保各项监督、协调、指导制度的落实,提高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意见》还强调要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一是健全完善对律师的教育制度,加强对律师的政治思想、法制观念、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督促广大律师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明的执业纪律。二是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培训,努力提高律师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建立相应的宣传奖励制度,对于严格依法办理重大法律事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及时给予宣传奖励,以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促进广大律师依法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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