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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2011-02-17 15:42  

如何为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近几年,我所党支部和党员律师紧紧围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这一实践主题,从促进社会和谐和加强自身建设两个方面,把握学习讨论和工作实践两大环节,推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着力点,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立足点,依法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多年来,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多次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把法律援助作为本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使其落到实处。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事项目建设,通过全所律师努力,我们克服人员少、工作场所和经费保障等难题,完成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任务。

一、本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总结

(一)将法律援助列入了党支部的工作议程。党支部成员带头参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值班,办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了解情况,体验基层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本所拨出专款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明确了负责该项工作的合伙人,切实做到“专人,专款,专用”。本所律师自己接收的法律援助案件,须由承办律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事务所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成立了专门的援助工作领导小组。为切实加强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根据党支部会议决议,决定成立弱势群体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任孙健民担任,副组长由副主任曾进、王恩东担任,成员由全部党员律师和入党积极分子担任。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在工作中认真学习、全面领会 求和部署,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研究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党支部工作的发展。通过学习使全体律师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为弱势群体提供高效法律服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到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律师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党支部在律师事务所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发挥了政治核心作用。

(三)制定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根据党支部会议决议,本所制定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按照五个“统一”的工作办法,即统一接案、统一分案、统一协调、统一文书、统一结案。该办法的制定,使法律援助案件从收案、办案、结案、监督到验收,责任到人,严谨有序,有章可循,规范了法律援助工作,保证了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取得了法律援助的初步成效。在力维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二00九年年底,沂南县农民工小张在下班路上骑摩托车摔倒,造成颅脑损伤,受伤后住院治疗半年,但是至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未恢复意识。公司和小张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保险。二0一0年一月份,苍山县来临沂打工的农民工徐某在建筑工地工作时不慎被挖掘机砸伤,造成徐某脊椎骨骨折,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以上两起案件本来都是简单的劳动工伤争议案件,但都遭到了用人单位的百般拖延抵赖。两位受害人家庭属于困难家庭,由于家里顶梁柱的受伤,一时间两个家庭都陷入了极大的困境。我所在接受委托后,党支部研究决定对申请工伤赔偿的农民工,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情况,简化申请程序、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对家庭困难的农民工维权案件应援尽援。负责办理两个劳动争议案件的党员律师多次到用人单位协商调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耐心讲解《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工伤的规定,均遭到拒绝,只能将此案诉至法院。在诉讼中企业也是用尽一切办法敷衍,但是负责办理此案的党员律师并没有放弃,坚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事,律师的辛勤工作,得到了应有的回报,在律师的积极调解下,小张获得了公司近三十七万的赔偿款,徐某得到了近五十万的赔偿款。这是党员律师为弱势群体维权的一个缩影。律师党员打头阵,这是力维所处理弱势群体案件的优良传统,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广大律师党员。不仅是因为他们的一身正气、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更因为他们身上的党性和所发挥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克服了种种困难,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绩,但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一)办案经费过高、办案时间过长。(二)当事人另行委托律师,造成结案难。(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造成结案难。(四)法律援助案件交办急,律师准备的时间短。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几点建议

第一,发挥法律咨询的功能,缓解诉讼法律援助需求压力。诉讼法律援助作为实现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需要政府的财力的大量投入,政府要替法律援助申请人支付社会律师的法律服务费。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服务方式之一,具有快捷、成本低的特点,不受受援范围、条件的限制,是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利补充。

法律咨询是群众进行诉讼法律援助前必不可少的要素,它不仅可以在各种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解决各种法律上的难题,而且可以在纠纷产生之前,通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或律师的解释引导,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咨询可以弥补法律援助范围过窄而使部分群众得不到法律援助的遗憾,缓解群众对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需求矛盾。我所通过法律咨询(窗口)向广大人民群众及时、正确地解答、解释了各类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问题,解答过程中也宣传了法律、法规,让来访(电)群众接受了一次普法教育,促进了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通过法律咨询的援助方式,解决了不少受援人的纠纷,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女工陆某,因夫妻关系不和要求同丈夫离婚,但遭丈夫多次殴打,迫使其不敢提出离婚,最后在无法忍耐的情形下服安眠药自杀,经抢救获救。她到接待室诉说苦衷并咨询如何解决,值班人员多次进行耐心的开导和劝说,教育她应自主、自爱、自强,并帮其代写了法律文书,告诉她提起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最终陆某自己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某地区征地补偿纠纷,经我们咨询人员多次解释答疑,认真做其思想工作,才制止了事态进一步恶化,最后通过法律途径圆满解决。

也就是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不仅是公民走向诉讼援助的导管,而且是化解矛盾的润滑剂,可以节约法律援助经费开支。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应结合我国的人口众多,政府财政困难的实际,在法律咨询服务上下工夫。

为使法律援助咨询服务上层次、上规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强化他们的法律服务水平,以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要求;其次,积极引进属地律师事务所资源,签定合作协议,聘用他们负责法律咨询接待工作;第三,扶持法律院校开辟诊所式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第四,加强社区法律援助窗口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他们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的专业化管理。 首先,应培养一支专业化的、高素质的公职律师队伍。采用社会律师服务模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律援助初创时期法律援助需求难以满足的困难,但是,从长远看,还应建立专职的公职律师队伍,确立以专职律师服务模式为主,社会律师和其他服务主体为辅的模式。确定这一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1、有利于强化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由各级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中的专职律师来承担法律援助的主要任务,能够直接体现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反映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能够强化各级政府的法律援助意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保障;能够推动整个社会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和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健全。

2、有利于节约法律援助的成本。政府资金保障的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尽可能的降低成本是开展法律援助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公职律师试点显示,专职律师的办案成本要低于私人律师,办案时间要少于私人律师办案时间,。所以,选择专职律师为主的服务模式会大大降低办案支出,从而充分利用现有有限经费,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和社会覆盖面。

3、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充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的宗旨和目的所在。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是国家公职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便于管理和监督,能够有效地加强控制,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其次,组建一支有奉献精神、热衷公益并自愿承办援助案件的社会律师队伍。现行的强制指派承办律师的模式,由于不考虑承办律师的个人主客观因素,很难保证办案质量。许多承办律师敷衍塞责,走形式,浪费了司法资源,达不到实际效果。而另外有一些富有爱心的公益律师,愿意为法律援助事业做出贡献,实现自己的精神追求,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应把律师队伍中的积极力量组织起来,由他们承办援助案件,同时大力宣传这些承办律师的业绩与奉献精神,提升他们的社会形象和感召力。这样既能实现他们的精神需求和社会价值,从而吸引更多律师加入这支口碑甚好的公益律师队伍,又能鼓励他们继续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优质服务,形成良性循环。同时也可以净化社会风气,转变律师执业作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济的衔接,使贫困者真正获得法律帮助。得到“法律援助”决定的当事人,满怀希望来到法院,却交不起诉讼费怏怏而归。这样事例在法律援助实践中是经常遇到的,获得法律服务的帮扶,却得不到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这是法律援助的尴尬所在。诉讼权利和法律服务权利的平等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首要和最集中的体现。法律援助解决了受援人在诉讼中的法律服务问题,为使这些平等的权利真正实现,国家必须在必要时给予他们帮助,使其能够有效地获得向法院申诉和进入诉讼程序的权利。

为此,应将法院诉讼费的缓、减、免真正纳入统一的法律援助制度中来,加强法院与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沟通与协调,健全两者之间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统一司法援助与法律援助的标准与条件,为法律援助发展铺平道路。

第四、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资金问题一直是束缚法律援助发展的瓶颈,如何利用现有资源,开源节流,同时又使法律援助达到良好效果,需要我们反复实践,用心探索。在这方面借鉴一些国外法律援助组织的一些成功做法,不失为明智之举。

比如,日本法律援助协会有一项颇具特色的服务:对于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只要有胜诉的希望,当事人可以申请一笔低息的诉讼贷款,用于支付诉讼成本,主要是用来支付律师聘请费,将来还本付息。这种办法使得一时经济拮据的当事人可以有条件聘请经验丰富的社会律师协助其打官司,从而可以有效地保障其诉讼权利。同时,由于援助律师收到了报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也可以得到保证。更重要的是,由于是贷款援助,受援人将来需要还款,使得援助资金可以经使用后再次回笼,反复使用,供更多人使用法律援助的资源。受援人由于有还款的压力,也不会滥用诉权和法律服务资源。一举数得,节省开支,的确是一个可借鉴推广的措施。

构建和谐社会赋予了法律援助制度更加丰富的内涵,从而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法律援助是一项朝阳事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推行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更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执业律师,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创造性开展工作。法律援助贴近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为出发点,心系弱势群体,畅通求助渠道,方便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引导他们依法有序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必须开创性地开展工作,加速推进法律援助这一新生事物迅速发展壮大,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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