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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欠付款项未支付 明确责任解纠纷 让企业放心干事、安心发展
2025-01-09 18:42   临沂市律师协会网站
一、基本情况

202311月,李某作为原告起诉莒南县某建筑公司以及实际施工人王某及孟某,要求建筑公司及王某及孟某支付工程款37万余元。
李某依据的事实为:莒南县莒南县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标方式承包了莒南县某幼儿园教学楼工程。该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王某施工。王某在承包后,将该工程又转包给孟某施工。施工期间,孟某又将某幼儿园教学楼的防水、保温、厕所、地板胶等项目分包给李某施工。但工程款37万余元至今未支付。
二、办理过程
诉讼过程中,李某提供孟某提供的欠条,明确载明:欠条:某幼儿园工程明细1、防水工程清理加底子油若干元;防水若干元;洗手间若干元。2、保温珍珠岩细石沙面若干元;保护层细石沙面若干元。3、地胶环质保地板革若干元。总计37万余元,李某孟某201477
经双方举证、质证后,莒南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为:2012520日,莒南县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标方式承包莒南县某幼儿园教学楼工程。王一营从莒南县某建筑公司处承包莒南县某幼儿园教学楼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王某承包后,将该工程再次转包给孟某施工。施工期间,孟某将莒南县某幼儿园教学楼的防水、保温等工程分包给李某施工。
因此,莒南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书:判决孟某支付李某工程款,建筑公司及王某不承担支付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在特定缔约主体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主张合同权利,也不负担合同义务。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但书条款,系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但仅为例外情形,比如债权人代位权、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代为履行、买卖不破租赁、承包人价款优先权等条款。合同相对性将合同的效力限定在当事人之间,为意思自治的实现提供法秩序上的可能,是司法裁判中识别合同主体,认定合同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
随着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种转包、分包、借用资质挂靠等问题层出不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断增多。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分包导致,原告在主张权利时对合同主体作笼统处理,在提起诉讼及庭审中,均未明确选定哪一被告为合同相对人,而是将直接、间接或者具有一定牵连关系的相关人员均列为被告,并要求其共同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资金支付能力较强的发包方追索工程款,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而本案并非农民工工资,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来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涉案工程款37万余元的付款主体是谁,也就是如何确定合同相对方。因此,确定合同相对方就是本案的关键点,决定了建筑公司是否承担付款责任。通过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法院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的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孟某承担支付义务。
通过案件讲法律,经此一案,建筑公司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与审核,做到了未雨绸缪、查漏补缺,对法治化营商环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律师作为社会法律服务的专业提供者,是推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进程的重要力量。近年来,莒南县律师行业充分发挥专业所长,广大律师献法治之策,做实干之事,以高质量法律服务推动营商环境优化,以精准的法律服务助力全县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更好地支撑莒南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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